2026年03月04日 (周三)   2℃~ 20℃   多云
  • 搜索
  • 学习强国
  • APP
  • 综合
    看电视
  • 综合 交通
    听广播
  • 微博
【优化营商环境】化讼止争于微处,筑优环境在实处
时间:2025-12-14 09:57:02 来源: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阅读量:91

营商环境不仅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宏观软环境”,更深植于企业日常经营所依赖的“微观生态”之中。物业纠纷,这一看似社区层面的“小问题”,实则是影响区域治理稳定、企业发展信心的“大关键”。有效化解物业纠纷,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体系中不可或缺、亟待夯实的基础环节。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深刻把握这一逻辑,面对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态势,积极探索办案模式,有效化解物业纠纷,为优质营商环境筑牢微观根基。

基本案情:一笔拖欠多年的物业费

2014年4月10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嘉峪关市镜铁区铁南社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全面负责合同所约定的某小区物业区域的日常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按商铺建筑面积100.49平方米、每平方米1.35元。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所在商铺位于案涉物业服务区域内,与小区住宅楼属同一建筑共同体,被告实际使用和享受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相关服务,原告的物业服务对商铺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累计拖欠费用14651.4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未实际提供任何服务,商铺门前的卫生都是由业主自己打扫,认为原告系以强买强卖的形式收取物业费;同时提出,原告曾就案涉商铺物业费提起诉讼,此次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依法裁量与调判结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所有的商铺位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地域范围之内,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请,具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法院查明原告对案涉商铺门前“三包”区域存在卫生清洁不及时的情形,结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情认定被告按照9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拟提起上诉。案件承办人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深入开展判后答疑,向双方释明法理与情理。经耐心沟通,原告主动放弃违约金请求,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物业费,并撤回上诉。

办案过程中,法院既坚守法律底线,维护物业服务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又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兼顾业主合理诉求。通过强化判后答疑、耐心调解疏导,法院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大幅缩短物业纠纷化解周期,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区域稳定,为企业经营和群众生活营造了和谐有序的环境。


编辑|赵丹 赵丽

‍审核|穆雯娟

终审|张小鹏

主办单位 嘉峪关市融媒体中心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0~2025 嘉峪关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举报电话:(0937)6220150 邮箱:jygxww@qq.com  ICP备案号:陇ICP备09001133号-1 甘肃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62120250028
甘公网安备 62020102000050号